2008年6月4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十三版:维权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维权快讯
依据“厂规”解聘员工 不合国法而遭败诉
本报记者 余春红 通讯员 厉国智

  本报讯 日前,宁波市鄞州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,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关系,却因为规章制度本身和解约的程序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而败诉。2002年5月,原告周某进入被告宁波某草艺公司工作,双方一直没签订书面劳动合同。今年1月2日起,周某就没有再去公司上班。1月7日,该公司以旷工5日已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,对周某作出自动离职的处理,并将处理通告予以张贴。
    周某当即申请劳动仲裁,后因不服仲裁裁定,便向鄞州区法院起诉。
    法院审理后认为,原、被告已建立事实劳动关系,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公司的规章制度单方解除劳动合同。但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,用人单位所依据的规章制度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,提出方案和意见,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,并告知劳动者。而且,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,应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。而本案的被告公司既无法证明这些规章制度是依法制定的,也未能证明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前通知了工会,因此,法院认定该公司的做法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。
    据此,法院当庭判决被告公司支付给原告周某赔偿金及生活补助损失1.4万余元,并为周某补缴2006年和2007年的养老保险。